张永兴:天津宝坻法院一份经媒体曝光后的认错裁决书

发布时间:2026-01-18 01:51:34来源:火狐直播app下载苹果版浏览次数:1作者:火狐直播app下载安卓版

  2026年1月7日,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上王各庄村75岁的退伍军人王云生,收到了其对口东镇政府破坏其数千棵贵重景象树的行政补偿裁决书。由于在该份(2026)津0115行赔初1号行政裁决书中,不只假造现实,将100多万元的出资假形成10万元;将本案的行政补偿诉讼假形成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民事诉讼,并还引证与本案无关的(2022)津0115民初8079号民事判决作为本案是重复诉讼的根据。而更令人震惊的是法官在该份裁决书中还胆敢假造法条,如将《行政诉讼法》第49条第(一)款中“原告是契合这个法第25条规则的公民、法人或许其他安排”篡改为“(一)王云生是契合这个法第25条规则的公民、法人或许其他安排”。将第(二)款“有清晰的被告”篡改为“有清晰的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人民政府”。

  由于该份裁决不只假造现实,并且还破天荒的假造法条,所以作为王云生托付代理人的我,于1月13日在《网易新闻》以《张永兴:实属稀有 天津宝坻法院引证的法条竟然是自编》为题予以了曝光,并很快被推上《百度热搜》。1月16日,我收到了宝坻法院(2026)津0115行赔初1号之一行政裁决书,该份裁决书称:(2026)津0115行赔初1号行政裁决书存在笔误,应予补正:(1)第1页第八行中“10多万元”补正为“100多万元”、(2)第2页榜首行中“迷宫贵”补正为“贵重”、(3)第5页第十五行中“王云生”补正为“原告”、(4)第十七行中“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人民政府”补正为“被告”、(5)第6页榜首行中“王云生”补正为“原告”。

  首先说这是在该判已被媒体曝光后的更正,并非自动。再者说更正的情绪也不规矩,由于这不是一般笔误,而是对现实和法条的有意假造。尤其是在所谓的补正裁决书中,为什么分明是一审却引证二审的法条?分明是行政诉讼,却确定是民事诉讼?分明是初次提出的行政补偿诉讼却以与本案无关的(2022)津0115民初8079号民事判决作为依据,确定系所谓的重复诉讼?已然确定了是民事诉讼,为什么又适用行政法规等等,为何对这些要害且严峻的违法过错在补正裁决书中连提都不提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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